反貪腐措施
- 不接受或提供賄賂及疏通費:本組織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禮物及款待:禁止向客戶、潛在客戶、政府官員或其家屬提供非組織業務過程中產生或不符合此政策的禮物或款待。
- 付款及記錄備存:所有相關開支必須適當地經記錄、核准以及保存最少10年。
- 培訓:對員工實行有關反貪污政策之教育訓練,以確保他們遵守相關守則。